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以,生孩子期间单位不给工资是违法的。如果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会由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其标准通常是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若未参加,则单位需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可与单位沟通,要求依法发放工资,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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