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自诉: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2.受理审查:法院对自诉状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3.送达与告知:法院受理后,将自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同时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4.准备开庭:确定开庭时间、地点,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5.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法庭辩论: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展开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6.评议与宣判:合议庭评议案件,根据评议结果作出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审判程序有详细规定,确保审判公正、合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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