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主体: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中负有解救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阻碍解救工作的进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绑架儿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的行为。比如,负有解救职责的工作人员接到解救要求或命令后,故意不采取行动、拖延时间,或者设置障碍阻止他人解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