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主体:一般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策划、组织、指挥扰乱行为;积极参加者在扰乱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行为表现:聚众实施扰乱行为,如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门口、院内哄闹;强占办公、生产场所;封锁出入通道等。行为后果: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严重损失包括有形财产损失、无形财产损失,如延误工期、影响声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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