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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赵玮:婚姻财产纠纷中的正义捍卫者

2026.10.02婚姻家庭0人浏览

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赵玮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有16年执业经验。他在多起婚姻与财产纠纷案件中表现出色,如离婚后财产分割、同居财产分割、亲属间资金往来纠纷等,凭借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专业律师赵玮:在婚姻与财产纠纷中捍卫正义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当事人的权益需要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赵玮律师,作为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婚姻、财产纠纷等领域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难题。

赵玮律师:专业铸就实力
赵玮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拥有民商法硕士学位,是惠州律师协会会员。他有着16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413201011220810,服务地区主要为惠州。他不仅是百度权威认证的律师,还是中华全国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惠州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以及惠州经济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多年来,他成功代理了大量离婚、房产、合同、债权债务及各种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离婚后财产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原告A与被告B原系夫妻,2008年结婚,2014年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夫妻共同没有住房”,但离婚后双方仍持续同居。2023年10月,原告A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被告B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张2013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房产市场价值各享有一半权益,合计350万元。被告B则答辩称本案属一案二诉,案涉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对财产作出处置,原告主张“假离婚”并非事实,且原告的诉求已超过撤销权除斥期和诉讼时效。

赵玮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展开工作。在事实层面,他举证证明案涉两套房产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资金来源于双方婚前共同房产售卖款及原告工资收入,同时说明离婚协议系被告单方面拟定、原告因“假离婚”未对协议内容过多关注,协议中财产约定不明且未实际处置案涉共同房产。在法律层面,他援引相关规定,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两套房产为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诉请分割,且该诉求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分割原则,判决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案涉房产均归被告B所有,被告B需向原告A支付房产价值分割补偿款共计260万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明确了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同居财产分割:明确认定标准
原告A与被告B于2014年协议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了多套房产及车辆。A主张双方为“假离婚”,同居期间财产混同,要求分割登记在B名下的三套房产及部分车辆权益,并请求调整子女抚养费。B则否认“假离婚”,主张相关财产为其个人所有,双方同居关系已于2021年终止。

赵玮律师代理原告A,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他通过整理A多年银行流水,证明其将绝大部分工资收入转账给B,形成财产混同;通过证据链展示双方婚前、婚内及同居期间房产的置换过程,主张涉案房产来源于双方共同财产;明确将诉讼请求聚焦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避免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混淆,确保案件受理与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财产存在混同,同居期间购置的“东海十八居”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按40:60比例分割,判决B向A支付补偿款390万余元。登记在A名下的合伙企业份额亦属共同财产,判决A向B支付补偿款13.5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两套房产不属于同居期间财产,未在本案中处理,A可另案主张。本案明确了同居关系下财产分割的认定标准,对“假离婚”后财产混同情形下如何主张权利具有实务参考意义。

亲属间资金往来纠纷:阻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原告A(妹妹)与被告B1(姐姐)系姐妹关系,被告B2系B1前夫。A主张其向B1转账89.9万元,用于与B1共同购买案涉房产,后该房产在B1与B2离婚纠纷中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A既未取得房产份额,款项亦未返还,遂起诉要求B1、B2按50%比例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赵玮律师代理被告B2,围绕“阻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构建防御体系。他举证证明案涉房产于2013年9月4日付清全款,而A的89.9万元转账中仅5.5万元发生在此日期前,其余84.4万元均在购房完成后转入,从时间上切断款项与购房的关联性;援引“共债共签”原则,强调B2未在任一借款协议上签字,对A与B1之间的资金往来不知情,且款项未进入B2账户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利用另案生效判决中认定的购房款支付事实,反证A主张的“购房出资”不成立,并指出A与B1在庭审中关于款项用途的陈述前后矛盾,削弱其可信度。

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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