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费:法律上无“生活费”这一明确单独概念。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后各自支配财产用于生活支出。2.抚养费:确定标准需综合考虑多因素。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子女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如子女患重大疾病等,可要求增加抚养费;若一方经济状况大幅变化,也可协商变更抚养费数额。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有定期给付、一次性给付等,具体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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