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通常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居所。1.这些居所应当符合一定条件。不能是办案机关的办公场所、办案场所内的宾馆等,且要便于监视、管理,能保证被监视居住人安全。2.一般选择相对独立、安全且适宜居住的地方,比如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符合条件的宾馆房间等。3.法律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通知内容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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