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管理人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共益债权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若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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