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不存在“青春损失费”赔偿。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这些赔偿主要是基于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上的照顾,并非针对“青春损失”。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付出的青春等不能简单用金钱衡量。而且法律旨在维护平等、公平的婚姻关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非基于青春流逝给予赔偿。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导致自己受损,可在财产分割时主张多分,同时可依据上述法定情形要求损害赔偿。总之,单纯的“青春损失费”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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