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女儿三岁,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比如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环境、个人品德、与子女的感情等。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能够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陪伴,且没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那么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双方抚养条件相当,也会考虑孩子的意愿,看其更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总之,法院会全面权衡各种因素,做出最符合孩子利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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