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双方对彼此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形式等方面更为灵活,随时解除合同符合其特点和双方的利益平衡,有利于提高用工效率,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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