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击比赛中,一般情况下选手不能请求合规对手承担侵权责任。拳击比赛是一项对抗性竞技运动,参赛者自愿参与,意味着他们同意承受比赛中可能出现的正常风险,包括身体接触和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合规拳击比赛中,对手的行为通常属于正常竞技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选手不能因比赛中的正常对抗伤害请求对手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如果对手在比赛中有违反比赛规则、故意违规伤害等行为导致损害,那么受损害选手可依法请求对手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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