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2.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应区分三种情况:若每次挪用时间均未超过三个月,且在案发时已全部归还,累计挪用数额应按最后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认定。若每次挪用时间均超过三个月,累计挪用数额应以各次挪用数额之和认定。若有部分挪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部分超过三个月,未超过三个月的挪用数额计入三个月以上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挪用数额。总之,连续挪用公款数额认定较为复杂,需根据具体挪用时间、还款情况等,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准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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