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若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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