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别人的名字注册商标是不可以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他人的姓名权属于在先权利,如果使用他人名字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如果该名字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被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抢注商标的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手段。被侵权人有权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不能随意用别人的名字注册商标,应尊重他人权利,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获取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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