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过程中可能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期间,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不再定非法拘禁罪,且要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并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此外,若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如抢劫、强奸等,也应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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