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时,质押物范围如下:动产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这些权利凭证可作为质押物。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质押: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时,质押物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旨在保障银行债权实现,同时确保质押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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