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义发声,洗清冤屈的刑辩之路在司法的长河中,总有一些案件牵动着人们的心弦,见证着法律的公正与律师的担当。乌鲁木齐肖翠平律师及其所在的鼎卓律师事务所,便是这条长河中坚定的守护者,他们以专业和执着,为众多当事人洗清冤屈,让正义得以伸张。 曲折前行的行贿案辩护赵某某在新疆两家国有公司任职期间,因多个工程项目被指控向钱某某、孙某某等人行贿共计34万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一审检察院以行贿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却认为不构成行贿罪,改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赵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赵某某不服,委托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提起上诉。鼎卓刑辩团队从罪名定性、证据链、程序合法性、追诉时效等维度构建全方位辩护体系。他们指出,行贿罪对象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孙某某系挂靠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且无证据证明赵某某与孙某某及其近亲属存在利益输送;工程项目中标系公司自身实力所致,与所谓“职务便利”无关,成功击破行贿罪指控。团队还力证程序违法与证据不足动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认定,从常理出发指出赵某某所在公司为发包方,孙某某为施工方,按常理应是施工方向发包方行贿,而非相反,有力动摇了指控逻辑。同时,团队援引追诉时效,补强无罪理由,指出四笔事实中三笔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且各笔独立不构成连续犯;单位犯罪立案标准为20万元,涉案金额不达标且分属两公司不可累加,仅最后一笔10万元在时效内但金额亦不达标。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最终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不仅让当事人重获清白与自由,也彰显了鼎卓刑辩团队在维护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中的重要作用。 职务侵占案的成功逆转甲公司于2011年设立,张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甲公司出资3000万设立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由张某某任法定代表人。乙公司通过挂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据甲公司与刘某某签订的居间合同,支付居间费1110万元。后张某某与刘某某协商,由刘某某退还750万元至甲公司财务人员保管的张某某个人银行卡中,该款随即转入甲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经营。2018年,乙公司股东变更后,新股东以张某某编造居间合同骗取公司资金为由报案。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将750万元转入个人卡中占为己有,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张某某不服,委托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提起上诉。鼎卓刑辩团队精准把握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以三重逻辑击破控方指控。他们通过梳理银行流水、财务凭证,证明涉案银行卡实为甲公司业务卡,由公司财务保管使用,张某某无控制支配权;750万转入后即在甲公司以“收到中介费用”入账,且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及投资,张某某分毫未取,客观行为印证其无非法占有目的,击破“非法占有”事实。团队还精准指出甲公司虽占有该笔资金,但2012年张某某并非甲公司股东,对甲公司不享有任何直接权益,甲公司占有乙公司财产与张某某个人无利益关联,限缩“第三人占有”认定。此外,团队指出要求刘某某退还750万元系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张某某系代表单位意志、为单位利益行事,属单位行为,而单位不构成本罪主体;甲公司与乙公司系母子公司,双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本案实质为股东间民事纠纷,不应以刑事手段干预,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揭示民事纠纷本质。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开庭后,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最终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一起已判五年实刑的案件被彻底扭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人身自由得到切实维护。乌鲁木齐肖翠平律师及其团队用专业和智慧,为这些案件画上了公正的句号。他们的故事,是对法律信仰的坚守,也是对正义追求的生动诠释,激励着更多法律人为守护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