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可以拒绝继承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人拒绝继承遗产时,需注意作出明确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意思表示,否则可能被视为接受继承。拒绝继承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无需承担偿还责任,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拒绝继承有利于继承人避免因继承遗产而可能承担的债务等风险,也会影响遗产的分配走向,其他继承人可能因此获得更多份额,同时还可能影响到与被继承人相关的一些法律关系的处理,如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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