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3.用人单位应按受伤前正常出勤月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如发生争议,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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