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需给员工一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竞业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也应遵循此规定。给员工一份竞业协议,一方面能让员工清楚知晓自己在竞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不知情而违反协议;另一方面,体现了协议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若不给员工,可能导致协议因程序瑕疵而存在效力风险。当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可能因无法证明员工已收到并知晓协议内容,而难以有效约束员工履行竞业义务。所以,为保障竞业协议的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用人单位应及时将竞业协议交付员工,并确保员工签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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