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存在:提供借条、借款协议等书面证据,明确双方姓名、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若无书面合同,可提供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能证明借款合意的视听资料。2.证明款项交付:若通过银行转账,提供转账凭证;若是现金交付,需提供取款凭证、在场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证明交付事实。3.证明借贷双方主体资格:提供双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能证明身份和主体资格的材料。4.其他辅助证据:如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明、双方关于借款的沟通记录等,进一步佐证借款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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