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一般有以下程序:1.要约: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表意,应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比如卖方向买方发出包含货物名称、价格、数量等明确内容的出售要约。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内容须与要约一致。如买方在要约规定时间内回复同意购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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