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既遂的量刑处罚如下: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等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包括招摇撞骗的手段、次数、骗取的财物或利益数额、造成的后果等,来准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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