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犯本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如对重要事项不认真核查等。“重大失实”指证明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不符。“造成严重后果”通常包括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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