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享有多项权利:1.抵押物变价处分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定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变价处分,如拍卖、变卖等,以实现债权。《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卖得的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规定清偿。3.孳息收取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4.保全抵押物的权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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