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设立公司过程中会产生诸多费用,如筹备费用、合同债务等,若公司未成立,发起人需共同承担。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当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有义务将认股人的股款及相应利息返还。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在筹备公司时,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因自身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要予以赔偿。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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