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2.若双方协议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3.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4.举例来说,一方婚前付首付买了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若房子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房子一般归首付方,但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补偿。所以,婚前未还完房贷的房子婚后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需综合具体情况判定归属及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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