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债务,通常认定为共同债务。判断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结合债务金额、用途、家庭经济状况等综合考量。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如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超出日常所需,但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资金周转,也属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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