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需具备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双方自愿:男女双方结婚须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或第三人干涉,如一方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另一方结婚,婚姻可撤销。《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达到法定婚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婚姻无效。《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否则婚姻无效。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属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形式条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即确立。《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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