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可以申请撤销。1.依《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若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2.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4.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撤销是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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