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需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保证司法机关能及时对其进行讯问,了解案件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防止被监视居住人利用这些证件逃避监视或干扰诉讼活动。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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