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共有财产,该行为可能构成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2.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此情形下,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3.共有人可采取的措施:一是及时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出售行为无效,追回房屋。二是要求擅自出售方赔偿因出售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三是若房屋已过户给善意第三人,共有人在获得赔偿后,可考虑是否追认该出售行为,若追认则转化为有效交易。总之,房屋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一方擅自出售,共有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具体情况需依据实际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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