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虽然第三次起诉,但如果没有新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能仍不会判离。比如双方在第三次诉讼期间有和好表现,或者原告未提供足以改变前两次审理中对夫妻感情状况认定的关键证据等。不过,如果有新证据,如证明对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形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所以第三次起诉离婚不一定能判离,关键在于是否能充分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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