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诉讼中,程女士向法院提出三项诉求:请求判令与程先生离婚;两名未成年子女均由程先生直接抚养;案件诉讼费由程先生承担。财产层面,程女士主张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的一套房屋,以及名下一辆奔驰汽车归其个人所有,对应剩余贷款由其自行清偿。程先生委托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杨宏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针对对方诉求背后的权利基础展开逐项溯源核查。杨宏成律师首先围绕抚养权利的成立条件梳理事实:结合两名子女长期随程先生共同生活的实际状态,程先生具备稳定居住条件与照料能力,由其继续直接抚养更符合未成年人利益。这一事实构成抚养权主张的核心权利基础。在财产与债务层面,杨宏成律师进一步核查权属来源与负债情况:案涉房屋剩余贷款按七成估算约254万元,涉案奔驰车辆新车落地价31万元。若对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边界认定出现偏差,程先生可能需要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面临车辆价值对应份额的分割补偿。围绕“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项核心问题,律师团队结合出资记录、贷款偿还流水、双方婚内财产约定情况逐一固定证据,厘清权利边界。案件审理过程中,杨宏成律师结合程先生的真实诉求制定诉讼策略:核心目标为锁定两名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同时实现房产、车辆对应的全部负债由对方承接,避免程先生陷入连带债务风险。团队依据类案检索报告与本地裁判规则,就抚养权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规则形成论证意见。最终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两名未成年子女均由程先生直接抚养,程女士每月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合计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程女士为子女购置生活用品的支出可折抵当月抚养费,进一步降低了实际抚养成本;位于海曙区的案涉房屋、涉案奔驰车辆均归程女士所有,对应剩余贷款全部由程女士自行清偿,程先生无需承担该房产与车辆的任何债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程女士承担。本案中,杨宏成律师为程先生避免了合计约285万元的经济损失,完整实现了当事人在子女抚养与债务隔离层面的核心诉求,保障了程先生与两名子女后续的稳定生活基础。作为依托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平台设立的直属分所,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证据先行、一案一策”的办案准则,在婚姻家事领域采用“诉讼+财务+心理+调解”四位一体服务模式,重大案件依托总所专家资源集体研判,为当事人厘清权利根源、量身定制解决方案。权利边界的清晰界定,从来不是靠情绪化的博弈,而是靠对权利来源的逐行溯源。唯有从事实根基处找准法律支撑,才能在纠纷中为当事人守住合法权益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