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买方)签署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光伏组件,合同总价为300万元。合同生效后,乙公司依约完成全部光伏组件交付,甲公司在收货后一个月内付清了货款。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需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质保金,该笔款项需待2年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或违约责任后,由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双方采购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随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同时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2022年1月,甲公司依据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核心请求为:裁决乙公司返还质保金10万元及利息。乙公司提出反请求,主张采购合同解除与质保金返还义务无关,甲公司仍需按约定支付10万元质保金。根据仲裁庭查明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于2022年5月裁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10万元质保金及利息;同时驳回乙公司的仲裁反请求。一、合同已判令解除,约定的质保金条款是否仍需履行?本案中,双方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需待2年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支付。从形式上看,该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但核心前提是合同合法有效且正常履行。事实上,案涉采购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判令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终止,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因此,合同中关于“甲公司需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质保金”的约定,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乙公司以合同约定主张支付质保金的反请求缺乏依据。二、合同解除后,已收取的质保金是否应当返还?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质保金的返还规则,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乙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已收取的10万元质保金),应当向甲公司返还。三、合同解除后,质保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能否一并主张?合同解除后,若乙公司持续占用甲公司支付的10万元质保金,必然造成甲公司资金占用损失。结合本案事实,甲公司主张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资金占用利息,符合公平原则与司法实践通常标准,最终仲裁庭对该利息请求予以支持。四、合同解除与质保期内出现违约情形,在保证金处理上有何区别?二者的核心法律逻辑一致:若质保期内出现违约,需以保证金抵扣损失;若合同已判令解除,质保期条款随之失效,无论违约是否发生,保证金均应全额返还。五、若采购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质保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中,若未约定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返还质保金及相关损失。合同解除后,基于合同收取的财产(如质保金、保证金等),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可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作为补偿。这一规则既维护了交易公平,也避免了一方因合同解除获得不当利益。马剑鸿律师小结:在商事交易中,质保金、保证金等资金的返还与合同效力状态密切相关。当合同被依法解除后,无论约定的质保期是否届满,已收取的质保金均应返还,同时可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建议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的资金返还规则,并注意留存付款凭证、合同解除证明等材料,以便维权时使用。(注:本案例基于真实仲裁案件改编,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