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内部可以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例如,甲乙丙三人对丁承担连带责任,若甲承担了全部责任,而根据责任大小,乙应承担三分之一,丙应承担三分之一,那么甲就有权向乙和丙追偿他们应承担的份额。这是为了平衡连带责任内部各方的利益关系,避免某一连带责任人过度承担责任,保障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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