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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租赁合同被拒付30万建材费,律师助当事人全额追回

2026.09.30合同纠纷8人浏览

在民商事交易场景中,未订立书面合同就陷入费用纠纷的情况较为常见,出租方提供租赁物资后,若缺乏直接书面凭证,往往会被对方以无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东莞的建材租赁经营者陈先生就曾遇到这类纠纷:原合作方深圳市某建筑公司因经营状况退出项目,工地由鸿图公司整体接管,陈先生价值30万的建材租赁费被拖欠半年,鸿图公司以未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后来陈先生委托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的马剑鸿律师处理该案,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了全部租赁费本金及逾期利息。
(一)接手案件时,案件存在多处举证难点
刚接案时,马剑鸿团队梳理案卷材料后发现案件办理难度较大:第一,陈先生持有的书面租赁合同是与原施工方深圳市某建筑公司签订的,与现接管工地的鸿图公司无书面合同关联;第二,鸿图公司作为本地有一定规模的建筑企业,明确提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陈先生提供双方存在租赁关系的直接书面凭证;第三,工地交接时未办理规范的书面移交手续,陈先生手中仅留存零散的送货单据、与现场负责人的部分沟通记录,鸿图公司向其直接支付的款项仅为一笔数千元的零星支出,对方可主张该款项为代付工程款,并非租赁费用。
面对这类情况,常规的办理思路通常会建议陈先生向原施工方深圳市某建筑公司主张权利(该公司已缺乏偿付能力),或是与鸿图公司协商折扣金额和解,减少维权时间成本。但马剑鸿梳理完全部案件材料后,明确了代理方向:不围绕“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进行抗辩,重点举证双方存在事实租赁关系。他告知委托人:“法律对合同关系的认定并非仅依据书面签字,出租方已实际将租赁物资送至项目工地,承租方实际使用较长时间,该事实可作为租赁关系成立的依据。”
为梳理完整的证据链条,马剑鸿先后三次前往案涉工地开展调查:拍摄现场仍在使用的脚手架、模板(即陈先生出租的批次物资),向工地监理人员核实情况并制作谈话笔录,调取鸿图公司与发包方之间的项目交接档案——最终取得关键证据:2022年6月鸿图公司进场时,在向发包方出具的工作联系函中明确记载“已整体接收项目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周转建材,对应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该材料直接否定了鸿图公司“未接收案涉建材”的抗辩理由。
(二)庭审争议:对方以“无书面合同”抗辩,我方以“实际履行事实”反驳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较为激烈:鸿图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该公司与陈先生无前期磋商记录,未约定租赁价格、租赁期限,不应承担原施工方的债务,同时提交了与深圳市某建筑公司的结算协议,主张已将建材对应款项折算为工程款支付给深圳市某建筑公司,陈先生应向该公司主张权利。
结合本案情况,此处梳理一项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明确:“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通俗来说,日常在水果店选购水果,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买方挑选商品后交付卖方称重、卖方告知价款的过程,即代表买卖合同成立,不能因无书面字据否认交易事实。租赁场景下同理:出租方将租赁物资送至工地,承租方实际使用且未提出返还、终止租赁的异议,即便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法律仍认可该租赁关系的效力。
对应本案中,马剑鸿团队依据该规定构建核心抗辩逻辑:陈先生作为出租方,已将案涉30万元建材全部送至工地并交付使用,鸿图公司自进场起实际占有、使用该批建材,从未提出返还建材、终止租赁的异议,属于“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实际接受”的情形,事实租赁关系依法成立,鸿图公司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除上述核心法律依据外,马剑鸿在庭审中逐一出示了梳理完成的完整证据链:一是工地交接记录中鸿图公司自行记载的“接收所有周转建材”内容;二是陈先生的建材出库单据、每批建材进场时由鸿图公司现场施工员签字确认的签证单;三是双方沟通租赁费用的微信记录——鸿图公司项目负责人曾表示“待甲方拨款后结算租赁费”,未否认租赁事实;四是那笔数千元的付款流水,附言明确标注“建材租赁杂费”。多组证据举证后,鸿图公司“无书面合同则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支撑。
(三)判决结果:追回全部租赁费本金及逾期利息
法院最终采纳了马剑鸿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鸿图公司作为项目实际接管方、案涉建材的实际使用主体,与陈先生形成事实租赁合同关系,判令鸿图公司向陈先生支付全部30万元租赁费,同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自欠费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收到判决书后,陈先生向马剑鸿团队赠送了写有“专业服务尽心尽责”的锦旗,表示此前咨询过其他律师,均告知无书面合同难以主张权利,没想到最终不仅全额追回了租赁费本金,还拿到了此前未抱有预期的逾期利息。
马剑鸿的办案特点是擅长处理存在“程序瑕疵”的疑难民商事案件。作为广东鹏日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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