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规定出自《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2.该规定旨在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破产程序中,需对众多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统一清理和分配。停止计息可避免利息持续累加导致个别债权人利益过度膨胀,确保分配的公平性。3.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意味着此后债权人不能再主张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例如,甲对乙享有附利息债权,在乙破产申请受理前利息为10万元,受理后即便时间推移,利息也不再增加。4.这一规定对债权人影响重大,其需及时关注债务人破产申请情况,在受理前积极主张利息权益。对债务人而言,可减少后续利息负担。同时,对破产程序顺利推进、合理确定债权范围、公平分配财产具有重要意义,保障了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和各债权人的合理权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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