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法院量刑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指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则比如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等极其恶劣后果。法院会综合考虑具体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按照上述量刑幅度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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