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存在特殊情形,即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如果妹妹由残疾哥哥扶养长大,且妹妹有负担能力,而残疾哥哥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那么妹妹就对残疾哥哥有赡养义务。反之,如果不存在上述特定扶养关系等法定情形,妹妹通常没有赡养残疾哥哥的法定义务。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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