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可向法院起诉离婚,需提供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据,如居委会证明、邻居证言等。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时双方自行分开即可,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不成可起诉。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子女抚养参照婚生子女规定。3.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后再进行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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