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谁有过错,谁担责。例如,甲因疏忽大意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乙受伤,甲存在过错,需对乙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存在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特殊情况:过错推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其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像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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