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了破坏选举罪。1.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若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构成该罪。3.“情节严重”一般指手段恶劣、造成选举无法正常进行、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比如通过暴力驱赶选民、故意撕毁大量选票等行为破坏选举,严重干扰选举秩序,就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定罪量刑。破坏选举罪旨在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合法性与严肃性,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保选举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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