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允许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意味着合同的存在价值已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对当事人已无实际意义,还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根本无法交付约定货物,导致买方购买货物用于生产经营的目的无法实现,买方就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主张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对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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