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原告一般仍可提供举证,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如果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申请提交。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若准许,原告需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该证据。此外,若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也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长,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总之,开庭后原告并非绝对不能再次提供举证,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