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2.订金:并非法律概念,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比如在房屋买卖中,若约定的是订金,交付方违约,收受方应返还订金;收受方违约,交付方最多要求返还订金并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不是双倍返还。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因概念混淆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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