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律师专注婚姻家事案件,在魏某与屈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中展现专业能力。屈某主张分割未写进离婚协议的三套房产及1000万存款,认为魏某隐匿财产。陈丹律师深入分析,从协议约定、房屋产权等判断已处理全部财产,对存款也用证据证明非婚内隐匿。法院采纳其观点,驳回屈某诉求,她成功维护魏某权益。魏某(男)与屈某(女)于2002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女儿。2016年8月3日,双方在民政局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西安市所有房产归魏某所有,具体以离婚协议为准,但当时有3套还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未写入《离婚协议书》。后来,因魏某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纠纷,屈某主张魏某隐匿婚内财产,要求分割未写进离婚协议的三套房产及1000万元存款。办案思路:细致分析,多方面举证陈丹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首先,根据魏某提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位于老家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婚内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男方一次性给女方150万元”,以及《离婚协议书》中房产部分“房产如下,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一切所有权,具体房产编号如下……”。律师认为,虽然未列明未分割的三套房产,但应视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全部财产进行了处理。其次,这三套房屋当时未办理产权证,不能排除双方合意将有产权证的房屋列入离婚协议书中,而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不列入的可能性。并且,经多次与魏某沟通得知,屈某知晓这三套房屋的存在,且三套房屋一直登记在魏某名下,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屈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并未对该三套房产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三套房产权利的放弃。对于屈某主张的1000万存款,魏某于2017年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17年底支付400万元购房款,2018年支付600万元,该款项来源是银行贷款、朋友借款以及离婚后店铺的经营收入。陈丹律师提供了贷款合同、借条及转账记录、借款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等作为证据,以证明该款项并非婚内隐匿财产。法院判决:驳回诉求,维权成功法院经审查最终全部采纳了陈丹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在财产分割及住房分割一栏均载明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可见双方在离婚时对西安市的所有房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另,屈某主张分割的三套房产一直登记在魏某名下,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魏某对上述房产采取了隐匿、转移等手段,故屈某称其离婚后才知晓上述财产显然不符合常理。结合案涉房屋产权证办理情况,上述三套房屋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均尚未办理产权证,不能排除双方合意将有产权证的房屋列入离婚协议书中,而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不列入的可能性。最终法院驳回了屈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后屈某上诉至二审、向省高院申请了再审,均败诉。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陈丹律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她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细致的证据收集,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