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过程中涉及的居间合同一般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居间合同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通常就是有效的。比如,企业与居间人签订合同,约定由居间人提供合适的招聘人选信息,企业支付报酬。若双方按约履行,该合同就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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