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其本身效力不确定,不存在“撤销”一说。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这类合同在被追认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未经追认则无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有效,不追认则无效。善意相对人同样享有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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